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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家具装饰业商会章程
ChinaFurniture & Decor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 Rul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家具装饰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是全国工商联领导下非营利性的家具和装饰行业以及相关行业的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帮助、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家具、装饰企业的规范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中国家具装饰行业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业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的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作好"双思"和"三个结合"; (八)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事;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家具、装饰业及与家具、装饰行业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 选举或免去会长、副会长。
(二) 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三) 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决定设执行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报全国工商联批准;设秘书长,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任期一般为二年(会长、执行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在任期届满后,将自动成为本团体的创会会长或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 (五)批准商会全年财务预算,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5年2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