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会展业秩序,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联合发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依据该《办法》,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办法》要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应配合加强专利保护,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办法》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商标保护,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明确,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加强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指出,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据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法律事务中心常务副主任陆昕介绍:目前我国家具的会展业蓬勃发展,有些家具展已经运作的相当成熟,但综观国内各大家具展,距离国际化展会的规范化要求还是有一定差距,其中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其中比较薄弱的一块。3月中旬,|东莞名家具展、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深圳家具展等将陆续开幕,《办法》的实施必将对中国家具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办法》第一次明确了展会的主办方应对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也对展会期间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为的受理和解决有了明确的指引。《办法》将对中国家具会展业乃至整个家具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全文下载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法律事务中心
|